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纪律,严格考勤管理,维护办公秩序,保障工作效率,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佩戴工卡上班, 按时履行考勤。学校对不同序列人员的考勤实施区别化管理,不 同人员的考勤范围见下文。
第二章 考勤范围
第三条 考勤采用电子打卡 (含指纹、定位等多种形式、) 签 到记录、考勤稽查等相结合的方式。除教师序列人员 (含专职科研 人员,下同) 外,其他人员应严格实行坐班制,教师序列人员 (含 申请保护措施的人员,下同) 兼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实行坐班制,教师序列人员兼教学科研学术管理岗位的人员每周应至少一 天坐班。
第四条 管理序列人员 (含学院) ,除校级领导外均须履行 考勤。 因工作岗位和内容特殊性需要申请免考勤的,须经分管或 联系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各部门有责任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和引导,发现考勤异常应上报人事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人事处负责组织考勤稽核,发现部门人员考勤异常且部门未及时上报 的,既处理当事人也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管理员责任。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部门情况可实施教师序列人员多种形 式的坐班制,有关方案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初审,分管教学副校长 审核,校长审批后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学序列人员有义务参加学校及各教学单位安排 的各类培训 、会议等集体活动,不得以不坐班等为由无故缺 席。其中学校层面统一安排的活动, 由活动承办部门负责考勤, 教学单位自行安排的有关活动, 由部门自行安排考勤。
第八条 专职教师工作日非因公离开芜湖本地,应向所在部门 办理请假手续,如未履行请假手续,一经发现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由部门安排,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须报分管或联系校长、校长同意,人事处备案;部门其他负责人因公出差的,须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长审批,人事处备案。校领导因公外出,须事先向校长报备说明,同时做好工作安排。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十条 学校每个月考勤周期为自然月。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每周 5 天工作制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调休等,原则上从其安排) ,工作日工作时间:文津校区:上午 8:00-11:40,下午 14:00-17:30; 新芜校区:上午 8:30-11:40,下午 12:40-16:30。
与教学相关岗位的作息时间,按学校相关部门规定执行;特 殊情况须调整工作时间的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学生寒暑假期间,各部门在不影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本部门教职工轮休,轮休安排按学校通知执行。 不轮休或赴企业体验工作的教职工,按学校或所赴企业休息时间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处统筹负责全体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 指定专兼职秘书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坐班人员指纹录入电子打卡考勤要求
( 一 ) 打卡次数一 日两次,即上午上班前打卡一次,下午下 班后打卡一次。
( 二 ) 因工作特殊性或者特殊阶段需要调整考勤及打卡时间 的, 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后人事处备案,调整方案批准后可根据调整后的方案执行考勤打 卡。
( 三 ) 工作时间内往返两校区的,进出新芜校区时必须打 卡,否则不予核算相关补贴。
第十五条 考勤异常说明
( 一 ) 教职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的,视为误时考勤;上下班 因主观原因忘记考勤的,视为遗漏考勤。误时考勤及遗漏考勤必 须在考勤异常发生之后 2 个工作日内补充考勤说明(因公外出的 需提供出差证明等附件) ,注明考勤异常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审 批后人事处备案,否则按照缺勤处理。
( 二 ) 未经批准的外出误时考勤,根据情节按照事假或旷工 处理;每月遗漏考勤不得超过 4 次 (其中上下班各 2 次 ) ,超出 部分的遗漏考勤无论部门负责人是否审批均按照事假处理;遗漏 考勤经核查原因不实的,按照旷工处理。
( 三 ) 因班车运行问题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的考勤异常,应在 考勤异常说明中予以备注原因,人事处核实后予以消除异常数 据。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迟到30分钟及以内的,按照 30 元/人次扣款,但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说明的除外;超过30分钟不足 1个小时的,按照50元/人次扣款;超过1个小时 (含) 不足3小时 的,按旷工0.5天处理;超过3个小时及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
非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或获批 (需由事先申请或批准的证 明记录) 的早退,在 1 小时以内的均按照 50 元/人次扣款;超过1 个小时 (含) 不足3小时的,按旷工0.5天处理;超过3个小时及 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
一个月内累计事先申请或获批的迟到、早退不得超过两次 ( 因公外出无法赶回学校打卡的除外) ,超出部分一律按照 20 元 每次扣款;一个月内未经获批迟到、早退累计 2次及以上的, 当月 绩效必须低于1.0系数。迟到、早退经部门负责人事先同意的, 必须于次日提交说明至人事处。
第十七条 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 一 ) 旷工半天者,扣发一天日薪资,当月绩效不得高于 1.0。
( 二 ) 旷工一天者,扣发三天日薪资,当月绩效按照 0.8 计算。
( 三 ) 旷工两天者,扣发六天日薪资,当月绩效系数为 0。
( 四 ) 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两天以上者,或一学期内累计旷工 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或予以辞退处理。
( 五 ) 教师因学校、学院要求应到校但未到校的 (除病假、 事假外) ,学院可向人事处提交相关说明,视为旷工。
第十八条 加班
( 一 ) 部门可根据学校和部门实际工作需要,适度安排教职 工加班,每天加班 2 小时及以上的,给予累计加班小时,每 4 小 时折算 0.5 天可用于调休,教职工加班应按加班工作时间的要求
打卡考勤,没有事先提交加班申请或无考勤记录的加班,在核算加班时间时不予认可。
( 二 ) 各部门安排加班应提前申请,填写《加班申报单》 ( 一式两份) , 由部门自行申报, 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报 人事处签字备案,加班申请人自留底根。
( 三 ) 加班可享受同等时间的调休,调休时间在加班发生半 年内有效,调休应填写调休申请表并附自留的加班申报单底根参 照部门审批、人事处审批的程序办理 (不扣薪资) 。
第十九条 值班
( 一 ) 法定节假日及特殊阶段安排的值班等工作, 由学校根 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
( 二 ) 寒暑假轮休期间安排的值班工作,分别按天给予保暖 补贴及高温防暑补贴;外出参会、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市外培训和 赴市外企业体验工作的一律以差旅补贴形式报销,不单独核发寒 暑假补贴;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或非学校集体组织的市内各 类培训一律不核发任何补贴。
( 三 ) 值班期间的考勤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值班人员应根 据值班通知履行对应的考勤。
第二十条 请假
( 一 ) 病假
1. 3 日 以内 (含 ) 的须出具一般治疗证明,没有证明的,钧视同事假处理。超过 3 个工作日的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病历 (病例中应载明病情及医生诊疗休假意见) ;病假期 间扣除除基础工资和职级职等津贴以外的其他日工资。
2. 医疗期:教职工因患重病或非因工负重伤,须要停止工 作接受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学校工作年 限,视情况给予 3 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单次申请不得超 过 3 个月,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疗证 明 (证明中必须显示休假期治疗情况以及医生建议休假意见) ; 医疗期超过 1 个月以上月薪资按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超 过 3 个月以上,按芜湖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 二 ) 婚假
1.达到法定年龄 (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 的教职工结婚可以享受带薪婚假。个人凭结婚证提前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 核,人事处核查 ( 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婚假标准:最长为 3 天 (不含节假日) ,具体天数根据 部门工作需要确定;如教职工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交续假申请,但超出 3 天的部分应按照事假处理。
( 三 ) 产假
1. 教职工依法可享受产假、产前检查假、哺乳假或陪产假;
2.产假标准:
( 1 ) 女教职工的正常产假为 98 天 ( 生育前后总计 ) ,剖腹产产假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产假 增加 15 天;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根据部门工作安排情况,最 长可增加 60 天产休假;
( 2 ) 4 个月 (含) 以上的妊娠流产为 42 天;
( 3 ) 4 个月以下的妊娠流产为 15 天;
( 4 ) 以上产假时长标准皆包括节假日。休产假须凭生殖健康服务证,个人提前一周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同意,人事处核查,一次性休完。
( 5 ) 产假待遇按照国家法律及芜湖市相关规定执行,违反计 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按事假处理;
3. 产前检查假: 怀孕 4 个月以下的每月累计不超过 1天,4 个月以上的每月累计不超过 2 天,产前检查假不扣薪资;
4. 哺乳假:不满 1 周岁婴儿,每天给予 2 次哺乳 (含人 工喂养) 时间,每次 30 分钟,每天可集中使用。
5. 陪产假
( 1 ) 本校正式男教职工 ,妻子分娩,在本地可享受的 10 天陪产假,夫妻异地生活的享受 20 天陪产假。
( 2 ) 以上陪产假时长皆包括节假日。 陪产假为带薪假。
( 四 ) 丧假
1.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丧亡的,丧者在本地者,给予丧假 5 天;丧者在外地者,丧假 7 天;教职工和配偶的兄弟、 姐妹丧亡, 丧者在本地者,丧假 2 天,丧者在外地者,丧假 3 天。
2.丧假为带薪假。 因故需延期者,须事前或期中履行手续,延期部分按事假处理。
( 五 ) 事假
1.事假一次性连续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一个 月累计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2.事假非带薪假 (事假期间扣除日薪资) ;
3.一个月累计事假超过 5 个工作日的 (含) , 当月绩效不 得高于 1.0 系数;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 (含) ,年 度考核系数不得高于 1.0。
第二十一条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 一 ) 所有请假类型都应履行事先请假手续,请假程序及审 批权限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1.请假 2 天及以下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
2.请假 2 天以上,5 天以内的,职能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 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学单位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归 口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审,报归口职能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 案;
3.请假 5 天及以上的,在上述第 2 条的审批程序基础上,由人事处会审后统一报校长审批。
( 二 ) 因病假、丧假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 短信请假并妥善安排好假期工作交接,假期结束后 2 个工作日 内补办请假手续,人事处对假期的备案以补办手续最终审批核准 的时长为准。
( 三 ) 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 则按旷工处理;续假按原请假程序办理;续假若因人在外地等客 观原因不方便亲自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和短信等通讯工 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学校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上考勤条款如有不实行为,第一次发现的对当 事人和考勤管理员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的予以扣除当事人 和考勤管理员当月一半绩效工资处分并对当事人、考勤管理员和 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超过 2 次及以上发现的,扣除当事人和考 勤管理员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和部门负责人一半绩效工资的处分并 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院字【2016】78 号:《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 文件中涉及考勤管理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