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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机械工程学院 2022-11-24

徽信息工程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 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 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 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 指导意见》及《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在岗人员。


二章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三条 意识形态或政治纪律方面

( 一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二 ) 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 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行为;

(  )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 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 四 )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 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加 “黄赌毒”、封建 信、邪教活动等;

( 五 ) 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第四条 教育教学方面

( 一 )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信息 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 良信息;

( 二 )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 三 ) 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学校及所在单位合理分配的工作;

( 四 )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

第五条 学术道德方

( 一 ) 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鉴定、证书以及 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 二 ) 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 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 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 三 ) 滥用学术资源或学术影响,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意诋毁他人;

( 四 ) 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 五 )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六条 管理服务方面

( 一 ) 缺乏服务意识,态度冷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师生反映强烈;

( 二 ) 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 三 )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 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七条 廉洁自律方面

( 一 ) 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学生资助、招标 及绩效考核、 岗位聘任、职称评定、项目申报、评优评奖 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 私利;

(  ) 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供应商财物,参加由学 、家长及供应商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 家长、供应商资源谋取私利;

( 三 )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 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 四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八条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述负面清单中情形均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简称 “委员 公室”) 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主要受理单位,各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向学 报告对于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十条 处理程序

( 一 ) 单位或人均可向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学校在职 在岗员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倡导实名,应提供书面材料。

( 二 )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会同相关单位组成 专项调查组,调查组应由 3 人以上组成,及时调查核实 要时报师德师风建设员会 ( 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批准。

( 三 ) 调查组查明师德失范行为后,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调查报告,经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 ,并记录在案;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对签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作出说明或者 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拟定处理意见 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提交委员会。

( 四 ) 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确定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意见。

( ) 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 当事人本人签收。相关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 六 )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室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超出申诉期提起申诉的,不予受理

一条 对于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 一 )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等处理。

( 二 )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且年度考核不得评 为合格及以上,并取消在评奖评优、职称评定、职级职等 、年度调薪、 岗位聘任、进修访学、 申报人才计划、申报 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 得少于 24 个月。

( 三 )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或辞退等方式处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 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 一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 二 )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 三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 一 )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二 ) 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 人员打击报复的;

(  ) 包庇同案人员的;

( 四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四章 主体责任和问责制

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十五条 各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 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十六条 各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  )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 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 失范预防工作不到位;

(  )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报告不及时;

( 三 )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 四 ) 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 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 五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社会影响;

( 六 )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十七条 各单位出现上述问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需向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师德师风建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