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教育和促进广大教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学校各项工作纪律,预防和处理教职工的 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进行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遵循 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错责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违法、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 尚未构成犯罪的,学校将视其具 体情节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工作时间内的,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四、不按相关规定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粗心大意,造
成消防、环保、维修、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 污染环境,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后果的;
五、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的;
六、弄虚作假,欺骗学校,情节比较严重或给学校造成不良 影响和后果的;
七、贪污、挪用、侵占、破坏学校财产或偷拿学校和他人财 产的;
八、从事学校工作中利用职权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九、挥霍公款,浪费学校资财的;
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侵犯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的;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 的;
十二、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
十三、散布谣言或传播对学校不真实的言论,损害学校声誉 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纪律的行为的。
第四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理,按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 下列处分:警告、记过、开除。
第五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损坏学校的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公共场合、办公区域、 网络上恶意辱骂他人或使用污 秽语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玩游戏、看电影、打牌、 购物、炒股等活动的;
五、公开议论、传播别人隐私的;
六、在工作场所因个人事务发生争吵,影响正常办公的;
七、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八、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一个工作日;
九、全职教职工 (与人事处签订合同为全职教职工) 在校外 兼职、经商不报备或已报批但影响到本职工作的。
第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一、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情节较重,造成一 定后果的;
二、在公共场合打人或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扰乱学校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四、不服从领导和工作安排,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向学生及家长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索取礼品的;
六、议论、传播别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渎职,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八、在校内从事赌博活动的行为;
九、全职教职工 (与人事处签订合同为全职教职工) 在校外 兼职、经商不报备或已报批但影响到本职工作受警告处分后不改 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两个工作日的;
十一、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一、触犯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合打人或打架,给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 (含) 及以上的;
五、应聘提供的简历有不真实情况事后被发现或伪造学历、 资历,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学术造假,病休提供虚假证明,欺骗 学校的;
六、散布不利于学校的谣言、故意挑拨学校和教职工的关系 的或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教职工或学生的;
七、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和学生权益,造成较坏 影响和后果的;
八、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贪污、盗 窃、挪用、侵占学校财产的;
九、工作中严重失误、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 失或较坏影响的,或者不按科学规律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 粗心大意造成消防、环保、维修、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致使人员 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的;
十、泄露学校工作秘密 (学校使用的国家密级的试卷以及其 他重要的工作秘密) 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记过处分期内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其他处分的;
十二、全职教职工 (与人事处签订合同为全职教职工) 在校 外兼职、经商不报备或已报批但影响到本职工作受记过处分后不 改或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条所述条款中的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属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属于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
第九条 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 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各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填写《教职 工违规违纪处分登记表》并送交学校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及 时调查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院长办公 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监察审计处应在 处分决定公布前告知被处分人,并及时予以公布。被处分人拒签 的,可采用适当方式予以送达。
第十二条 在处分决定公布后,受处分者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 10 天内, 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审计处) 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规定期 限内给予答复,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七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及期限
第十三条 受警告处分的,处分当月绩效考核等级不得高于 C档,当年考核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 12 个月,处分当月绩效 考核等级不得高于 D 档,处分当年考核等级不得高于 D 档,处分 期内不得评先评优、晋职晋级。
第十五条 受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学校行 政人事关系,并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违反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处理 处罚办法》 (讯[2017]27 号) 的,学校依据该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受处分后认错态度端正、主动挽回损失或 有重大立功表现,经学校认定的,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