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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财务报销细则
机械工程学院 2023-02-19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财务报销细则

 

 

第一条 票据的粘贴

提交报销单据时,必须将发票单据粘贴规范。

( 一 ) 以左上角及左侧为主,按类别或日期有序粘贴,不得 使用大头针、订书针粘连;

( 二 ) 单据按 A4 纸纵向平整有序整理,左上角粘贴,无需 折叠 (异类纸除外),并粘贴封面,封面应填写网报单号、报销 部门、报销金额、报销人姓名;

( 三 ) 未按规范粘贴的单据一律退回不予报销。

第二条 注意事项

( 一 ) 交通费 (含异地交通费) 票据上必须注明时间、金额, 按模板填列并与网报中填写的清单信息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1.机打交通票时间必须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一致;

2.同一报销单据中,不同时间、车次之间,不得出现票据连 号;

3.同一报销单据中,同一时间同一车次同值多张票据必须连 号;

4.必须上传统一格式电子模板 ( 附件 1:《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费用报销单》)。

( 二 ) 因公出差或外出参会,如有直达,原则上应首先选择直达车次,如确需中转或转乘的,应在网报中说明原因,并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领导批准,否则,一律按直达金额核报。

( 三 ) 因参会而报销的差旅费,需附有分管联系校长批准参 会的邀请函或培训证明,否则,财务处拒绝报销。

( 四 ) 业务招待费报销时须提供由分管联系校长批准的纸质 《接待审批单》(详见校办字〔2019〕10 号《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消费清单、支付依据 (现金除外),否则, 财务处拒绝报销。

( 五 ) 培训费报销时须提供人力资源处备案的批准表,费用 计入人力资源处部门或项目费用(横向项目除外)。

( 六 ) 物资采购报销

1.零星物资采购:原则上单次采购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 元 (含) 以上的需签订合同或协议,否则,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2.报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 非耗材 ) 和金额大于 2000 元 (含) 非资产类物资时必须提供物资申请单 (纸质或电子)、 发票、入 ( 出 ) 库单、调拨单 (或验收单 )、合同等明细资料。 如属于耗材类资产, 由报销人和保管人在材料清单或发票背面签 字确认同时加盖部门公章,并由保管人登记台帐, 以便备查。

( 七 ) 论文版面费报销:提供录稿通知和发表的论文截图。 论文须注明单位: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报销人须是第一或第二作 者;如果是纵向项目资助,则论文结尾或页脚须注明项目的名称 和编号。

( 八 ) 讲座、评审、劳务费按模板 ( 附件 2:《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劳务费登记表》) 要求填列并及时报销。

1.外请专家:填写领款单并提供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单 次金额大于 800 元 (不含) 按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校内专家:相关手续报人事处备案,纳入工资统一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九) 报销费用需银行转账时,必须提供对方单位准确的账 户信息 (包括单位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有预留保证 金等款项的,必须在网报及单据中注明。

(十) 网报 OA 中须提供必要的电子附件,附件可以是微信、 QQ 或邮件截图;扫描件;照片。附件的命名要写清楚,比如:招 待费申请;私车公用申请;**年**月**电费;**年**月**水费; **合同 1、**合同 2 (如果合同内容较多,则必须上传合同封面、 有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盖章等关键页面)。 网报提交之后,报 销人应及时将纸质单据流转至财务处。

(十一 ) 发票填写必须真实有效,按规范填写。单位名称: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纳税人识别号:52340000MJA52547X3;金额: 大小写必须一致;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财政收 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 收据专用章。

(十二) 所提供发票必须与实际内容一致,不得以其它发票 替代报销。如确实需代票的,要求如下:

1.因故需要以其它票据替代的,所用替代发票与实际内容性质保持一致,并在网报中说明具体原因、金额等情况;

2.对因个人票据丢失原因导致的代票情况,按报销金额的九 折报销 ( 能提供公安机关证明被盗的除外);

3.不允许使用餐饮业、娱乐业、资产类票据代替其他类报销。

(十三) 基建类报销需要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工程进 认单或竣工验收单等相关资料。

(十四) 审批要求:各级审批人对本级审批负责,凡是有审 限的领导(含主任、处长、院长和校领导等) 本人因公发生 的费用 (例如:独自出差、公务宴请和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经上级领导审批。 即行政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由分管联系校 领导批,副校长和书记由校长审批,校长由其他相关副校长审 批,准超过校长审批权限的宴请等董事会明确的费用由董事长审批。

(十五) 报销业务要求

1.严禁代报行为,本人费用须本人报销 (校领导除外)。本属于一次性的报销,不允许拆分报销,一经发现,将取消报 并上报学校监察审计处查处;

2.报销如恶意取得虚假发票、非真实性业务报销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承担其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十六) 报销期限:  日常费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 30 日 内报 销, 当年费用必须在 12 月 20 日前完成费用提报,逾期不予报 ( 以网报号为准);每年 12 月 20 日至 31 日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年内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十七) 提现要求:  日常费用报销原则上一律转账支付;特殊情况需提取大额现金 (大于5000元) 的必须提前一天向财务 处报备。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院字〔2019〕1 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