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教科研人员从事应用型科学研究和教学 研究, 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教科研积极性,提升学校教科研 水平, 加快学校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原则上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为第 一署名单位并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教科研项目、成果和教科研奖 项等。教科研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本校学生以及与我校 签有协议的兼职人员。
第二章 科研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一) 原则上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为主持单位申报, 且有资助经费的四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二)科研项目立项奖奖金按照分级分段原则发放:项目立 项当年兑现所列标准的 60%;项目研究按时结题并通过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后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 40%,经批准延时后仍未能按时 结题的, 学校将追回前期的奖金。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
(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 按下列标准奖励:
(二)学术专著、教材奖励标准
1.学术专著,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一次性给予 400 元/万字奖励,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一次性给予 200 元/万字奖励。
2.译著按学术专著三分之二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公开出版 的古籍整理、工具书、学术性丛书、编著按学术专著的二分之一 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3.教材奖励
( 1 )字数奖: 教育部统编、规划教材按 200 元/万字奖 励;安徽省教育厅规划教材按 100 元/万字奖励;非规划教材按 50 元/万字奖励;参编 1 万字以下者不予奖励;
( 2 ) 主编奖:按以上级别,分别奖励主编 0.4 万元、 0.2 万 元、 0.1 万元;
( 3 )修订再版的且书号不同的,按同级别奖励标准的二分 之一奖励,重印的不予奖励。
4.申报学术专著奖励时,著作的前言、后记或其它地方必须 明确标注作者的单位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奖励字数以专著 前言或后记标明的章节为准,署名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参加作者 按照著作人员的比例奖励。没有明文标列各章节权属的按照参加 撰写人数平均计算字数。如与外单位合著, 本人须撰写≥12 万字, 并在醒目处标注“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可获减半奖励。
5.隶属于同一出版集团的出版社以具体成员单位为准。由多 个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以排名第一的出版社为准。
(三) 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四)研究(咨询)报告奖励标准
向政府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被采纳并有采纳单位签章 的证明材料,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向国家级政府部门(不含同级的各类社会团体、协会, 以下 同。)提供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每篇奖励 2 万元;
2.向省级政府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每篇奖 励 0.5 万元;
3.向地、市级政府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每 篇奖励 0.1 万元。
(五)制订标准类奖励标准
制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被批准并发布,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标准每项奖励 2 万元;
2.行业标准每项奖励 0.6 万元;
3.地方标准每项奖励 0.3 万元。
第五条 获奖成果奖励
(一)获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对于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各级政府科研奖励的成果, 学校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获国家级(一类)一、二等奖的, 每项成果分别奖励 50 万元和 40 万元;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类) 一、二、 三等奖的,每项成 果分别奖励 6 万元、 4 万元和 2 万元;
3.获省部级以上专业协会(三类)一、二、三等奖的,每项 成果分别奖励 1 万元、 0.6 万元和 0.3 万元;
4.以上奖励标准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金比例为 100%。
5.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获得的一类科研成果奖,我校为第二 完成单位的, 按 70%予以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 按 50% 予以奖励。其他不予奖励;
6.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获得的二类科研成果奖,我校为第二 完成单位的, 按 50%予以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 按 30% 予以奖励。其他不予奖励;
7.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获得的三类科研成果奖,我校为第二 完成单位的, 按 30%予以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 按 10% 予以奖励。其他不予奖励。
(二)音乐、美术、体育类突出成果奖励标准
1.在中宣部和文化部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 获得的奖励,一等奖 1 万元、二等奖 0.5 万元、三等奖 0.3 万元;
2.在中宣部和文化部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全国综合性美术大 展中获得的奖励,一等奖 1 万元、二等奖 0.5 万元、三等奖 0.3 万元;
3.在国家体育总局或教育部举办的正式的全国性体育比赛 中获得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 分别奖励 1 万元、0.5 万元、 0.3 万元;
4.在以上专业比赛评奖中, 如果该奖项设立了一、二、三等 奖等级, 获得优秀奖的则不予奖励;若未设一、二、三等奖而只 设优秀奖的,则按该项奖的最低奖金奖励。特殊情形的报请校学 术委员会认定, 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成果推广奖励及科研创新平台奖励
1.一类成果推广: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被转化和推广,取 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学校收益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 每项按收益的 30%予以奖励;
2.二类成果推广: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被转化和推广,取 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学校收益在 10—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之间的, 每项按收益的 20%予以奖励;
3.三类成果推广: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被转化和推广,取 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学校收益在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以下 的,每项按收益的 15%予以奖励。
4.被政府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有经费补贴的, 奖励团队 10 万元。没有经费补贴的,奖励团队 4 万元;
5.被政府部门认定为省级科研创新平台的,有经费补贴的, 奖励团队 6 万元。没有经费补贴的,奖励团队 2 万元;
第三章 教学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教学研究奖励
(一)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为主持单位申报的二类及以上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按下表予以立项奖励:
(二)教研项目立项奖依据立项文件执行, 奖金按照分级分 段原则发放:项目立项当年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 60%;项目研究按时结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 40%, 不合格的将追回之前发放的奖励。
第八条 教学荣誉奖励
教学荣誉奖指由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评选的教 学工作先进个人或授予的各种教学类荣誉称号, 包括教学名师奖、教坛新秀奖等。奖励标准如下: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励
教学成果奖是指由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组织评 审的,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为第一成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获得的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如下表:
第十条 教学质量奖励
教学质量奖指在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 类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得优秀成绩的个人。包括教学竞赛奖和多媒体课件大赛奖等。奖励标准如下表: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奖励
专业建设奖包括申报新专业、专业评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工作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新专业申报
( 1 )通过校级遴选报送省教育厅:0.2 万元/专业;
( 2 )通过审核获准招生: 0.4 万元/专业;
( 3 )目录外专业通过评审获准招生: 1 万元/专业。
2.专业评估通过安徽省本科专业评估
( 1 )结论为优秀:8 万元/专业;
( 2 )结论为良好:3 万元/专业;
( 3 )结论为合格:0.5 万元/专业。
3.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认证申请被受理:2 万元/专业。
其它专业建设的重大突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校教学 委员会认定奖励标准,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教科研奖励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成果的完成人、负责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者,本办法条款中没有特别说明的,奖励对象均为第一完成人或 第一负责人,获奖团队内部分配比例自行议定。以集体冠名的教 科研成果奖励对象为该集体,奖金由该集体的负责人领取, 并确 定分配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学校不负责集体奖金的分配比例。
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 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四条 教科研奖励申报程序:
(一)属奖励范围的各类教科研项目、成果、获奖等须在每 年 12 月中下旬根据科技处、教务处、学生处联合发布的年度奖 励申报通知,由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进行登记;
(二)学校各单位的各类成果完成者或承担者(含学生)先 向所在单位申报有关奖项, 由所在单位汇总后, 科研类集中报科 技处,教研类集中报教务处。
(三)申报各类奖项时均须出具有关原件或符合规定的相关 证明材料。获奖成果以颁奖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科研项目和 教研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批文或合同为准。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科研成果由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核,教 研成果由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核。各自汇总统计后的奖励结果报校 长办公会审议;
(五)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上年度遗留问题,下 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励的认定以及权属的歧义、异议、争议, 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或 完成单位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再按有关规定 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已获奖者, 如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的, 学校将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相关行政或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类教科研奖励发放到获奖个人的,相关个人所 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类别等, 部分内涵参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 的通知》 (皖教人〔2016〕1 号)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教科研奖励,上级有文件规定 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文件规定,但学校认定应当奖 励的教科研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集体讨论审定并 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安徽信息 工程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 2020 年修订版)》(校科字〔2020〕2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教科研奖励及学生科研奖励的文件若 与此文件不符,均以此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