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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青年科研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机械工程学院 2023-02-22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支 教师积极开展高等级科研项目的预研工作,帮助其快速提升 能力和学术水平。结合学校“十四五”科研及学科建设规划 目标,学校设立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 年基金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年基金项目为青年教师科学研究的培育性项目 作重复资助,每人限获一次资助,研究期限为2年。该项目为 级设立的重点研究项目, 同时认定为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 (四类)

科技处为青年基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青年 基金项目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果登记认定等工作。各二级学院为青年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 责组织项目申请,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 ),与学校正式签约的在岗教师,过去一年因各类假期累计超 1个月以上不在岗(不含学校公派外出人员)的教师暂缓申报;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含) 以上学位;

()没有获得过省级以上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四)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

申报项目选题必须符合学校科研发展方向、符合地 战略新兴产业或支柱性产业的发展方向,对支撑学校的学科发 展和科研平台建设起到积极支持作用。

六条 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申请人按照当年青年基金项目申请通知的要求,填写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自然科学类、人 文社科类)》,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要 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 线理可行,预期成果合理明确。

()科技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不予受理。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 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

三章  管理与运行

七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应在立项公布后的15个 工作日内, 向科技处提交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中的目标成果 和数量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八条 青年基金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序列,项 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项目负责人因攻读博士、外出进修访学或企业挂职 等原因, 不能继续从事研究工作, 应向科技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项目经费暂停使用, 待返校复研后继续使用。

第十条 项目应按任务书的计划时间完成,原则上不得延期, 如遇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时完成, 申请人须提前向科技处提出书 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且只能申请延期1次, 申请延长的 不超过1年。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主持人,延期阶段不得申 请各类别需要校内竞争推荐的校外项目。

四章  经费管理

一条 学校设立青年基金项目专项经费, 经费使用实行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二条 资助经费标准为自然科学类4-8万元/项、人文社 科类2-3万元/项。结题验收达到优秀等次的,在原经费基础上可 再追加1-3万元项目经费, 支持后续研究。

十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鼓励主持人引入优秀导师(高校博 导、) 对项目的申报、研发、结题全过程进行实质性的指导 持,经费中可设立专家咨询费用,原则上比例不超过直接经费 40%。允许劳务费开支,原则上比例不超过直接经费的30%,用 于在校本科生和校外人员参与项目的劳务费发放,鼓励吸收本科 参与项目组助研。允许将间接经费比例提高到60%,其中绩效 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间接经费的40%,绩效奖励需待项目通过 结题验收后支出

五章  结题验收

十四条 在项目计划结题时间到期的30个工作日内,项目 负责人须填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书面报告至科技处。

五条 科技处适时组织结题验收,并通报项目的完成情 

六条 根据项目研究成果,结题成绩分优秀、合格、不格三档。项目验收依据项目任务书中的预期成果完成情况进行界定。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结题成可直接判定为优秀:

() 依托该项目预研基础申报并获批三类以上纵向项目;

() 依托该项目预研成果承接了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别达到20万元 ( 自然科学类 )、10万元 (人文社科类) 以上;

() 依托该项目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的一类论文;

(四) 依托该项目获2项发明专利授权。

目结题验收考核优秀的教师,在次年的纵向竞争性项目申 和科研团队申报中,可以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鉴定资料等  均应按规定标注“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标注的不列入成果范围

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项: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等不可抗因素不能 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主动离职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题及延期后仍不能结的;

()存在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销项目的剩余资助经费收回,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 各类别需要校内竞争推荐的校外项目。因(二)(三) 原因撤 销项目的, 主持人还须将已使用的经费退给学校。其中属于 资产采购的费用,不用退回;  已产生的项目成果可经科技处认定 按报销额度抵消费用。

六章  附则

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